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科普场馆及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安全管理,防范科普场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学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科普场馆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普场馆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科普场馆安全,创建良好的科普场馆工作环境是全院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应当充分认识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第二条 科普场馆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科普场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科普场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科普场馆安全工作实行学院、系部、科普场馆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成立科普场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安全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科普场馆安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全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落实责任。
第五条 系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管理工作;系部应设定专职或兼职科普场馆安全员,负责科普场馆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负责建立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责任体系。系部应将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六条 科普场馆负责人是本科普场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普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科普场馆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在科普场馆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实验、实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普场馆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的科普场馆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学院与系部签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系部与科普场馆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科普场馆与在科普场馆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三章 科普场馆安全管理
第八条 科普场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科普场馆安全应急制度(见附件2)、定期安全检查办法(见附件3)、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见附件4)、科普场馆准入办法等相关制度(见附件5)。系部和科普场馆应根据学院相关制度结合科普场馆具体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科普场馆安全应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科普场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科普场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和教务处。事故所在部门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要符合科普场馆安全问题现状,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最终形成安全检查和整改报告,并留存备案。
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开展新增实验、实训、科研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科普场馆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四、科普场馆准入制度。建立科普场馆出入许可制度,进入科普场馆工作和学习的一切人员必须经过科普场馆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科普场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科普场馆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安全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应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科普场馆废液应分类并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做好防泄防漏,并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十二条 科普场馆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安全员应当了解科普场馆楼层、楼宇的水路总阀、电路总开关位置。科普场馆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后勤服务管理处应加强对科普场馆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科普场馆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各科普场馆应根据本科普场馆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科普场馆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科普场馆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科普场馆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应建立卫生值日表和安全值日表。卫生值日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科普场馆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科普场馆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科普场馆堆放杂物。安全值日应确保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在实验实训台上放置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实验实训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科普场馆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设施保障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科普场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建立科普场馆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科普场馆的所有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科普场馆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科普场馆进行实验实训操作。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场馆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科普场馆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设立科普场馆安全条件改善专项经费,用于学院科普场馆安全集中共性问题的改善,包括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危废物品处置处理、紧急突发安全事故处理、重点安全风险源管理、安全培训和宣传等活动。对于安全检查不达标的单位,学院将停止该部门科普场馆一切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系部应当为科普场馆安全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设施保障。提供满足实验开展的水、电、照明等基本条件,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试剂安全柜、紧急喷淋、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高温监控预警、通风设施、专项消防设施等安全装备,并且提供针对具体实验内容的眼部防护、面部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实验实训服等防护器材,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和管控。建立能够保障实验实训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安全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定期科普场馆安全检查信息发布制度,对全校科普场馆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科普场馆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敷衍整改、推诿、不积极协调配合整改的部门,职能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科普场馆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二十一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科普场馆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普场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1.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评优评奖;4.取消升职升级资格;5.责令经济赔偿;6.行政处分;7.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普场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1.直接责任人;2.系部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3.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较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系部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科普场馆的;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有关职能部门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科普场馆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五、各单位未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材料上报的;各科普场馆未根据本部门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材料上报的;
六、拒绝接受教务处发布的《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系部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系部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系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系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造成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职能部门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未进行科普场馆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系部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而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致使科普场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院、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系部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与科普场馆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科普场馆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院、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系部和相关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科普场馆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科普场馆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科普场馆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3.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定期安全检查办法
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5.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科普场馆)的安全管理,维护设备安全、保证财产安全、保护师生人身安全,切实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稳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科普场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高压气瓶安全管理、危化品安全管理和实验日常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科普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普场馆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生科普实践实验前,须学习各科普场馆的安全操作制度。同时,将安全操作制度作为实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均须遵守各科普场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进入各科普场馆,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服装、工作鞋、工作帽等,女生须将头发扎入工作帽内。
第七条 进入科普场馆必须佩戴胸卡。
第八条 禁止将水杯等杂物放置在工作台和工具台上。
第九条 操作时须集中注意力,不准与其他人闲谈。
第十条 禁止在科普场馆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 科普场馆内不得阅读与实验无关的书刊和收听广播,禁止吃零食。
第十二条 实验课结束时应按照7S管理要求,整理好工具、设备,打扫工作场地,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科普场馆的人员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普场馆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防盗工作,每次实验课的课前课后要及时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做好记录,课后应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因产学研合作或实验需要,实验教师和学生或科研人员确需在双休日、节假日、晚上使用实验场地的,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科普场馆必须有人值班,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科普场馆应派专人检查和督促安保人员在晚上和节假日做好各实验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科普场馆设备用电线路的施工、安装、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持有电工证的工作人员完成,其他人员不得私拉乱接或更改用电线路。施工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用电安全的法规、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装拆科普场馆的用电设备或电源线。
第十九条 科普场馆负责人、实验指导教师和科普场馆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科普场馆管理人员)须按照如下规定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严禁在科普场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1.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脱,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粗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应加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6.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科普场馆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8.要警惕科普场馆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干沙子、二氧化碳或其他干粉灭火器灭火。
9.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条 加强对供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对主要的供、用电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对所有的供、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禁止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配电房或配电箱等安全用电重点部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立警示标志。在需切断电源维护或维修设备时,需在电闸处放置“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第二十二条 若在科普场馆发生触电或其它用电安全事故,科普场馆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并及时通知医疗部门、报告上级领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毕后,科普场馆管理人员须切断科普场馆电源总开关,不得让实验设备带电过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用电设备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科普场馆管理人员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用电设备与线路进行安全巡视,并作好登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四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普场馆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科普场馆对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坚持“用好、管好、维护好”的原则,精心养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完好性。
第二十七条 传动设备和转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设备外露运转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挂警示、警告牌。
2.开车前,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规程,检查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开车。
3.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4.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5.操作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购置的特种设备应附有以下相关文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应有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4.应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不能带病运行,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8.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科普场馆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技能与法规的培训。做到“两懂三会”:懂防火知识、懂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苗。
第三十条 在科普场馆内、过道等处,须配备遇火灾类型和试验设备等相适用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科普场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有效。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科普场馆内随意点火;在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发生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采取断电、关闭燃气阀等措施,并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如果火情范围较大的,应立即用消防砂或适用的灭火器来扑灭;当精密仪器起火,应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
电源、电加热处及明火附近不得放置纸张、窗帘布等可燃物。若必须堆放,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三十二条 电线及电气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必要时应借助绝缘工具进行断电,防止救火过程导致人身触电事故。
如带电灭火应采用带电灭火剂,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2111、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带电灭火人员应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三十三条 化学科普场馆起火时,应立即进行起火原因分析、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灭火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期间,科普场馆管理人员要关注实验场所的消防环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科普场馆的前后门要打开。当发生火警时,科普场馆管理人员应及时扑灭初期火苗,并视火情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报警。
第六章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搬运和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绝不允许用手拖着开关阀移动。
3.充有气体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处存放,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1.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科普场馆内存放气瓶不得超过两瓶。
2.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3.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使用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5.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存放间距应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6.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有残余压力,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7.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七章 危化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管制危化品的科普场馆,严格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科普场馆突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类教学、科研科普场馆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工作,科学处置、有效控制、降低危害。
第三条 科普场馆应重视科普场馆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安全救护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普及应急处置常识,确保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及时自救。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科普场馆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领导工作。重大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小组成员组成学院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系部成立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学院科普场馆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科普场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指导系部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第七条 各系部是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成立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科普场馆制定符合自身实验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适应专业需求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各科普场馆开展二次安全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第八条 科普场馆所属部门党政负责人是安全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科普场馆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科普场馆负责人是本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科普场馆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科普场馆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科普场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科普场馆醒目位置明示,将有关要求和措施传达到进入科普场馆的所有人员。
第十条 科普场馆全体使用人员应在科普场馆负责人领导下,做好科普场馆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本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应急常识,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科普场馆负责人应根据室内的危险源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在学院统一领导下,逐级负责,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科普场馆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按照规范程序开展现场势态控制和逐级上报程序。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成员及其他人员发现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上报,同时开展安全自救。发生一般事故时,科普场馆报本部门,部门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和教务处。发生重大事故时,科普场馆还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
第十五条 科普场馆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现场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指挥实施救援及事故处置。
1.首先保证人员安全,立即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
2.封锁并保护现场,尽可能移除危险源,保证现场环境安全,等待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3.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整改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应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故由学院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直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各系部、科普场馆及当事人应全力配合。
第十八条 科普场馆安全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整改处理要求应明确具体措施及时限,严格复查,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学院、系部、科普场馆应针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漏洞、隐患,举一反三,强化教育,落实责任。根据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并完善制度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科普场馆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因违反科普场馆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部门主要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几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
一、火灾
1.发现火情,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引发次生灾难。
4.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应采用水冷却法或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档案、精密仪器火灾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灭火。
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灭火。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切不可用水灭火,否则会引发爆炸事故。
5.视火情拨打“119”和学院安全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187710报警。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6.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域,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7.烧伤事故应急处置
烧伤发生时,立即用冷水冲洗,或浸入附近水池浸泡,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
衣服着火时应立即脱去,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不可惊慌奔跑,以免风助火旺,也不要站立呼叫,以免造成呼吸道烧伤。
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二、爆炸
1.科普场馆发生爆炸事故时,要立即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学院安全保卫处、火警119或公安110报警。发现受伤人员求助120急救,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急救。
2.科普场馆发生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转移其他易爆物品,并力争在爆炸的初期阶段就近取用消防器材果断扑灭因爆炸而引起的火源,同时大声呼救。
3.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三、触电
1.迅速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安全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2.救治触电者。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3.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跳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院救治。
四、化学品泄漏
1.疏散和隔离。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首先应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若为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应立即切断事故区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2.泄漏源控制与处理。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控制泄漏源,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液体化学品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须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泄漏液体,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物,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对于气体泄漏,应开窗保持通风,稀释其浓度。
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泄漏量大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物抽入容器内。
发生大规模泄漏事故,或者不了解化学品的毒性或正确的清理程序,必须报告公安或消防部门,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五、中毒
1.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
2.经口中毒。毒物无腐蚀性时,要立即刺激催吐,可饮大量清水引吐,或用药物(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引吐。
对于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羟酸盐、醛类、脂类中毒,可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可喝一汤匙液状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
3.经皮肤中毒。将中毒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
六、灼 伤
1.试剂溅入眼内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2.皮肤被强酸灼伤时,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相关部位10-15分钟,再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液进行洗涤。当皮肤被草酸灼伤时,应用镁盐或钙盐进行中和。
3.皮肤被强碱灼伤时,尽快用水冲洗至皮肤不滑为止,再用稀醋酸或柠檬汁进行中和。当皮肤被生石灰灼伤时,应先用油脂类物质除去生石灰,再用水进行冲洗。
4.皮肤被液溴灼伤时,立即用2%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至伤处呈白色;或先用酒精冲洗,再涂上甘油。眼睛受到溴蒸气刺激不能睁开时,可对着盛酒精的容器注视片刻。
5.氢氟酸灼伤时,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6.苯酚灼伤时,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经过初步急救后,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七、特种设备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院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3: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定期安全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院科普场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安全的定期检查,消除科普场馆安全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科普场馆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学院相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科普场馆安全定期检查工作,认真建立本单位科普场馆安全防范保障体系,将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体系的重要内容固化执行,认真落实科普场馆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二、日常检查
各系部科普场馆负责人或实验指导教师要在实验实训开始前对相关仪器设备、实验环境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实验实训等工作。
三、定期检查
1.各系部科普场馆负责人每周对科普场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定期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科普场馆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
2.各系部由主管科普场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科普场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夕组织专门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建立各科普场馆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台帐。
3.学院由教务处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院科普场馆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3次,对隐患与问题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系部、科普场馆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教务处验收并进行登记,以备学院职能部门检查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学院将对有关科普场馆实行临时查封,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五、科普场馆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组织管理。
(1)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科普场馆安全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科普场馆门上等醒目位置;
(3)实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4)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
(5)科普场馆安全知识年度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6)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7)是否建立符合本科普场馆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仪器设备及物料管理。
(1)科普场馆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切削机床、射线装置、高温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特种实验设备等)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2)剧毒品、管制药品的“五双制度”情况(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记录);
(3)各类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4)科普场馆各类有害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3.场所安全、人员防护及卫生管理。
(1)科普场馆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2)科普场馆及实验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3)科普场馆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4)科普场馆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科普场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6)科普场馆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7)科普场馆水、电、门窗是否安全;
(8)实验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
4.档案管理。
(1)科普场馆化学试品(含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学品、剧毒品、管制药品等)购置、使用、保存记录台帐;
(2)高精仪器、设备台帐;
(3)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年检记录等;
(4)安全培训档案。
六、各系部按学院要求将每次统一检查与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后报学院教务处存档管理。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普场馆定期安全检查记录表
系部安全责任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
系部 |
科普 场馆 |
负责人 |
安全隐患 |
整改措施及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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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安全管理,确保实验设备、仪器和实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科普场馆。
第三条 凡新设、撤销或调整功能的科普场馆,凡新增、取消或调整内容的实验实训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在用科普场馆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每学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科普场馆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1.科普场馆类别、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2.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
3.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4.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5.业务与安全培训方案、安全准入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依据科普场馆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科普场馆分为化学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1.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科普场馆归属为化学类。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2.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科普场馆归属为辐射类。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3.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科普场馆归属为机电类。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4.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的科普场馆归属为特种设备类。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可能造成重物坠落、机身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5.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科普场馆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六条 依据科普场馆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科普场馆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般危险等级(一级)、中危险等级(二级)、高危险等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1.涉及使用较大剂量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装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等危险源的科普场馆,安全风险等级为高危险等级(三级)。
2.涉及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机电设备等危险源的科普场馆,安全风险等级为中危险等级(二级)。
3.未列入上述安全风险等级的科普场馆,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危险等级(一级)。
第七条 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科普场馆安全风险评估应履行不同的程序和手续。
1.一般危险等级(一级)的功能科普场馆(实验实训项目),由系部科普场馆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所属系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2.中危险等级(二级)的科普场馆(实验实训项目),由所属系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院教务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3.高危险等级(三级)的科普场馆,由科普场馆所属系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院教务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程序。必要时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复评,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系部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院相关规定,参考教育部科普场馆安全检查项目指导表内容,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科普场馆与实验实训项目风险评估标准。
第九条 基于科普场馆(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分类及等级,针对相应场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安全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准备等情况,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果可为通过(O)、自行整改通过(A)、整改复核(B)、不通过(C)。
第十条 科普场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将直接影响科普场馆的设置、撤销及功能调整,实验实训项目的新增、取消及内容调整等工作。
1.评估结果为通过(O)的科普场馆,相应工作可正常进行。
2.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A)的科普场馆,在自行整改后,相应工作方可进行。
3.评估结果为整改复核(B)的科普场馆,暂停使用或暂停相应工作,经整改复核后,方可恢复。
4.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的科普场馆,停止使用或终止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普场馆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切实保障好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院安宁稳定的办学环境。
第十二条 学院将结合科普场馆评价评估及各类科普场馆检查,定期梳理核实各系部科普场馆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将给予学院内通报,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5: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的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拟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 各系部、各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增长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应包括四个阶段:
1.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与地方关于科普场馆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理工、化工类实验实训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实验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安全知识等。
2.自主学习与考前练习:通过“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的“在线学习”、“考前练习”页面,学习和巩固安全知识,完成自学自测。
3.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完成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后,承诺将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由各系部组织签订,该人员在校期间由系部留档备查。
4.在线考试: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进行考试。考试总时间为1小时,总分100分,规定时间内得分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获得准入资格。
第三章 适用和实施
第五条 进入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应在学院的安排下接受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后,签订纸质版《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登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并考试合格。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在校学生的安全知识培训应结合实验实训室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必须签订纸质版《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完成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
第七条 外来人员,由相应实验实训室的所属系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负责本部门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具体包括:
1.组织进行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
2.组织制订本系部安全考试题库,组织师生、外来人员参加考试和签订《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确保准入资格通过率达100%;
3.督促本部门相关教师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允许无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科普场馆(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的运行,监督、检查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